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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3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辐射报警仪,核辐射报警仪,辐射检测报警仪,辐射监测报警仪,个人辐射报警仪,辐射剂量报警仪,固定式辐射报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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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3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

    2012/9/27 13:48:34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

    3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

    31号令条文规定

    需提供材料

    可选购的设备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l  管理负责人员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需用文件形式明确其管理职责

    l  特殊岗位

    ²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提供证书复印件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l  2年内参加环保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合格证明(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l  有资质单位出具监测报告(能证明暂存库或设备可以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l  有资质单位出具监测报告(能证明安装调试场所可以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

    附以下内容的情况说明:Ⅱ、Ⅲ类源必须有与放射源照射连锁的控制装置,防止人员误入。进出口有放射性标识和声光报警装置。射线装置、Ⅳ、Ⅴ类源有放射性标识等警示设施。

    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牌;安装REN300A辐射安全报警仪(具有连锁控制装置)等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l  监测仪器购买发票复印件(新建)

    l  Ⅱ、Ⅲ类源及Ⅱ类射线装置的:有2台以上剂量个人报警仪、1台防护剂量巡测仪、1台表面沾污测量仪(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Ⅳ、Ⅴ类源及Ⅲ类射线装置的:有1台辐射剂量个人报警仪或者1台辐射剂量仪。

    可选购REN500B型智能化X、γ辐射防护剂量巡测仪和REN200型剂量个人报警仪 和 REN600A表面沾污测量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l  操作规程

    l  岗位职责

    l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l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及其记录

    l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l  人员培训制度

    l  监测方案(个人剂量监测计划、场所监测、污染物监测及其记录档案。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需有详尽的发现和防止的发现和防止环境污染的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监测机构、仪器、方法。)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l  应急响应预案。(能控制事故,及时制止事故的恶化,上报渠道畅通)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l  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必须设置于其使用规模相适应的2个衰变池。)

    l  医疗单位:

    ²      质量控制检测设备证明文件

    ²      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

    ²      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的医用物理人员名单,学历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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