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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南华大学、清华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为了规范辐射安全培训,统一、合理、有效地安排各机构的培训工作,保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按计划完成,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2008年度培训计划和有关培训事宜进行了研究讨论,现将2008年度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培训计划
2008年度培训计划见附件一,具体培训日期由各培训机构发文通知有关单位。
培训计划外的培训由各培训机构另行组织,但应提前将培训计划报总局备案,同时应规范培训制度,严格考测程序,保证培训质量。
新建单位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必须完成所有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已建单位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有80%以上的辐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现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于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其所有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
二、培训对象
(一)初级班的培训对象包括:
1、地市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人员;
2、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
3、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
4、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
5、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辐射工作人员;
6、使用伽玛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工作人员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
(二)中级班的培训对象包括:
1、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的辐射安全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人员;
2、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人员;
3、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人员;
4、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人员;
5、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管理人员。
(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可以免于培训。
三、培训内容
初级班的培训内容主要以放射性基础知识、仪器设备的使用、各种实践的介绍、法律法规、现场观摩等内容。初级班不再分为工业和医疗两部分。
中级班的培训内容主要以放射性知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工业或医疗模块、法律法规、现场观摩等。
四、培训考试
各培训机构应严格考试纪律,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附件:1.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辐射安全培训计划
2.辐射安全培训机构联系方式
二○○八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培训计划 函
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附件1.:
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辐射安全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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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机 构 名 称 |
级别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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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清华大学 |
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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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四川大学 |
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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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
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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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苏州大学 |
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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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
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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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
南华大学 |
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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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
苏州大学 |
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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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
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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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清华大学 |
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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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
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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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
四川大学 |
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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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
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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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辐射安全培训机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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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名 称 |
姓 名 |
办公室电话 |
传 真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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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 |
于 涛 |
0734-8282432 |
0734-8282552 |
13307346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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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 |
吴其反 |
010-62776333 |
010-62776333 |
13601074963 |
|
四川大学 |
杨朝文 |
028-85470013 |
028-85470013 |
13668140931 |
|
吴丽萍 |
028-85412258 |
13981850655 |
|
梁勇飞 |
028-85412258 |
13608012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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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 |
涂 彧 |
0512-65880035 |
0512-65880035 |
13862042140 |
|
朱本兴 |
0512-65880052 |
13862078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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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
卢金祥 |
0351-2203442 |
0351-2202030 |
13934619804 |
|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
肖雪夫 |
010-69357288 |
010-69358270 |
13693126455 |
|
彭立新 |
010-69358832 |
13801366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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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
王 蕾 |
0571-28869225 |
0571-28869200 |
13858196006 | |